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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6时4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6月20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领域发展对北京律师服务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规范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

(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不受上述设立条件限制。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百人。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人。

第七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名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或组织活动,需提前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举行。

专业委员会举办、协办或参与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大型研讨会,除履行本条第一款审批程序外,须经行业党委审批。

专业委员会举办、协办或参与的活动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审批程序外,须经行业党委审批。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特别是前沿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与培训,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和北京市立法工作,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按本会要求为政府大型活动或突发重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个案除外)接受会员咨询;

(六)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

(七)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八)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九)协调律师业务活动,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十)服从本会工作安排,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资格的丧失与取消 

第十一条  凡为本会会员,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律师事业,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

(二)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三)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四)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五)有足够的精力投入专业委员会工作,服从本会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至多不超过三名。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资格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筛选,由会长会议核准后进行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方可确认。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资格正式确认后,由本会统一制作、发放“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证书”。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因业务需要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会议核准。

第十五条  委员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全体委员会活动时请假的;

(三)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损害本会和专业委员会声誉的;

(八)在个人名片上加印专业委员会身份,经提示不予改正的;

(九)有其他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撤换和职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自荐并提交书面履职承诺,由会长会议提名。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比较丰富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五)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六)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主任和副主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辞职后,由本专业委员会会同本会秘书处考察新的人选,报会长会议同意后,进行补选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专业委员会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其行为有悖履职承诺的,应当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可经会长会议决定予以撤换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按本会要求制订本届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本会授权后,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监督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严格遵守本规则;
  (六)服从本会工作安排,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会长会议书面报告工作;同时,在本专业委员会内部述职一次,并由会长会议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会长会议批准,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活动;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本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由全体委员参加的两次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要求,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所在专业委员会相关业务领域的、具有较高实务价值的典型案例。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并按本会工作程序公开发布,或印刷出版业务操作指引,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本会印刷、出版的专业委员会成果,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安排。封面、封底仅保留“北京市律师协会”字样,主编均为“第XX届北京市律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境内、外任何组织、单位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共同举办、协办或参与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会长会议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和本会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将活动经费在委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支出的标准等,应当按照本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专业委员会不得建立本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刊物以及微信、微博类公众账号等任何宣传载体。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外冠名本专业委员会身份时,须提前通过本会秘书处报会长会议批准,并在使用中明确“第XX届北京市律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加强对综合性应用法律领域的探讨研究,更好地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国家发展战略,可设立研究会,研究会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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